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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土地纠纷律师-Hello, world!上诉人李达华因与被上诉人李海彬、深圳市尚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尚华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3 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3年1月28日,李达华 作为买受人 与李海彬 作为出卖人 签署 商铺买卖合同 ,约定 李达华向李海彬购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x号商铺,建筑面积为39.53平方米,总价款为880000元 人民币,下同 买受人于2013年1月29日前支付房款的30%即264000元,于2013年3月30日前支付房款的30%即264000元,于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间每月的30日前各支付房款的4%即35200元 出卖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应当于2013年9月30日前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,并按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 见附件三 将商铺交付给买受人使用 出卖人逾期交付不超过45日,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接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,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1 的违约金,合同继续履行 出卖人逾期交付超过45日,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接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,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1....二、 房产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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